当前位置 >>> 政策法规
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

(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于1958年6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30日

  摘  自:中国农业信息网
    

   

 

 

 

[关闭窗口]
 
  主 办:黑龙江省鸡东县农业委员会
承 办:鸡东县农业信息中心
 
电  话: 0467-5580110   地址: 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
E-mail jdxnw@hljagri.gov.cn   邮编: 158200